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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解读
为进一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防范和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工程复工后可能存在的工程履约矛盾,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20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新冠肺炎疫情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由新冠肺炎疫情管控造成的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损失和费用增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意见》同时明确了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承担原则,支持和规范施工企业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复工准备和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相应的费用增加由施工企业和建设方协商一致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入工程造价。
《意见》指出,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意见》明确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意见》还积极引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发生价格波动时,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款调整方法。
疫情发生并非人愿,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布与我们建筑智能化等行业的相关的文件。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积极防控,各个行业也将会井然有序的返回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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